摘要:退伍军人安置条例《退伍军人安置条例》(正式名称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国家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法律制定,于2011年10月29日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1987年发布.…
《退伍军人安置条例》(正式名称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国家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法律制定,于2011年10月29日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1987年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进一步适应新时代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需求。
该条例明确适用对象为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其他退役士兵。其中,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服现役不满12年的军官(转业军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则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对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保障其就业权益。接收安置的单位需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不得因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残疾情况等歧视对待。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凭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发放的介绍信,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就业培训、创业扶持等政策支持。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就业创业方面能获得多项优惠。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通过市场招聘就业的,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入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这一政策有助于保障其后续职业发展的连续性。此外,政府还会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一次性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具体标准根据服现役年限、军衔等级等因素确定,帮助其顺利过渡到社会生活。
为确保政策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安置工作。退役士兵若对安置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条例同时明确了违规处理措施,如对拒绝或拖延执行安置任务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相关负责人依法处分,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规范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重要法规,其正式名称为“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在法规文件中常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表述,为官方标准名称)。该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9日联合发布,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一条例替代了1987年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调整了安置范围,明确退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覆盖了不同类型士兵的安置需求。条例对退役士兵的接收程序、就业安置方式(如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就业扶持政策(如免费职业教育、创业贷款、税收减免)以及社会保障衔接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退役士兵能够得到合理的安置和保障。
自2011年11月1日起,所有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均需按照该条例执行,确保安置流程规范化、权益保障制度化,为退役士兵平稳过渡到社会就业或创业提供政策支持。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适用对象主要是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具体范围需结合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这里的“义务兵”指按照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满,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士兵,包括正常服满两年义务兵役后退役的士兵,以及因特殊情况(如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等)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士官”则是指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符合退役条件的现役士官。士官包括初级士官(军衔通常为下士、中士)、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等,具体退役情形需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关于士官退役的相关规定,例如士官服现役满12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国家建设需要调出等情形,均属于条例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对象不包括军官、文职干部等其他现役军人类型。军官退出现役后,其安置方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相关规定调整;文职干部退役则参照军官安置原则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此外,无论退役士兵选择何种安置方式(如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只要属于条例明确的义务兵或士官范畴,均需遵守条例中关于安置政策、待遇保障、就业扶持等方面的规定。例如,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通常采取自主就业方式安置;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符合条件的),可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综上,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核心适用对象是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覆盖不同退役情形及安置方式,不包含军官、文职干部等其他军人类型。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伍军人(退役士兵)的安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具体适用对象和政策内容如下:
适用于服现役不满12年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役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扶持其自主就业,包括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根据服役年限、地区差异等因素确定(例如,义务兵退役金包括部队发放的退役金和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金额按当年政策执行)。同时,地方政府会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服务,鼓励退役士兵通过创业、灵活就业等方式实现自主发展。

适用于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接收单位包括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具体岗位需根据退役士兵的学历、专长及用人单位需求统筹分配)。接收单位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且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级以上士官:年满55周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役士兵退休后,由国家实行退休供养,享受退休待遇(包括退休费、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待遇,确保其生活和医疗需求得到保障。
适用于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退役士兵。供养方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 集中供养:由国家指定的供养机构(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光荣院等)集中提供住房、医疗、康复等服务,确保其生活无忧;
- 分散供养: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由退役士兵本人或其亲属自行安排生活,政府协调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
以上安置方式的具体适用条件、办理流程及待遇保障,需以退役士兵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建议退役士兵在退役前及时向部队或安置部门咨询详细政策。
2024年《退伍军人安置条例》的修订,聚焦于优化安置流程、提升保障质量、强化就业支持,进一步完善退伍军人从部队到社会的过渡机制。修订后的条例在就业安置、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推出多项新举措,切实保障退伍军人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拓宽退伍军人就业安置渠道,取消原有的“双向选择”安置限制,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双向对接”新模式。针对退伍义务兵和士官,政府统一建立“安置岗位库”,涵盖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民营企业等多个领域,岗位信息通过全国退伍军人就业服务平台实时发布。同时,新增“重点企业定向安置”机制,要求年营收超亿元的企业按职工总数1%比例预留岗位,优先接收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安置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
为提升退伍军人就业竞争力,条例对教育培训补贴标准和内容进行全面优化。修订后,退伍军人可免费参加“订单式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内容由政府联合企业、行业协会制定,涵盖信息技术、物流管理、医疗护理等12类紧缺岗位技能。培训期间,每人每月发放1500元生活补贴,考核合格后由政府推荐至合作企业就业,补贴标准较2023年提高30%。此外,条例明确将“学历提升计划”纳入安置体系,退伍军人通过考试可免试入读成人高校或职业院校,政府承担全部学费,毕业后颁发国家承认的大专或本科学历证书。
修订后的条例重点解决退伍军人社保接续难题,实行“一站式”转移服务。退伍军人退役后,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无需个人跑腿,转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政府承担。医保方面,退役后可直接接续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连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避免医保断缴影响待遇。养老保险转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自动合并,确保退休后养老金待遇不降低。
针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重点对象,条例新增“优先安置”条款,政府优先推荐至教育、医疗、政法等系统岗位,享受职级晋升绿色通道。对自主创业的退伍军人,政府提供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期限延长至3年,贷款额度较2023年提高50%。同时,条例明确“军属随迁政策”,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退伍军人落户安置地,享受当地教育资源,解决后顾之忧。
为提升服务效率,修订后的条例推动“互联网+安置服务”模式,全国统一开发“退伍军人安置服务APP”,集成岗位查询、培训报名、补贴申领、政策咨询等功能。退伍军人可通过APP实时跟踪安置进度,在线提交相关材料,政府部门承诺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反馈。对行动不便的退伍军人,提供上门服务,由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协助办理手续,确保政策红利直达。
此次修订通过多维度政策支持,切实解决退伍军人“就业难、保障弱、融入慢”问题,帮助他们更快适应社会角色转变,实现从“军营栋梁”到“社会骨干”的平稳过渡。
在我国现行的安置政策中,国家层面规范退役士兵安置的主要法规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而“退伍军人安置条例”这一名称在国家层面并无对应的现行有效法规,可能是对历史旧条例的俗称或地方政策的表述差异。两者的核心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对象、政策内容和效力范围三个方面。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国家层面唯一规范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其适用对象明确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其中,义务兵指依法服现役的士兵,士官则包括志愿兵和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通常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而“退伍军人”作为口语化表述,在旧条例(如1987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曾特指义务兵,随着政策发展,“退役士兵”已成为法规中的规范术语,覆盖范围更全面。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施行)相比旧条例(如1987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在安置方式、保障措施上有显著扩展。例如,旧条例对义务兵以“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为主,仅提供就业指导;而新条例明确退役士兵可选择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退休或供养等方式,其中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因战致残5-8级残疾士兵等群体,由政府保障安排工作岗位。此外,新条例还细化了就业扶持措施,包括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贷款贴息、考公考编加分等,覆盖了退役士兵从服役结束到社会融入的全周期需求。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国家法规,适用于全国所有退役士兵(义务兵、士官),具有普遍约束力。而“退伍军人安置条例”若存在,可能是地方政府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文件,或针对特定群体(如军官退役)的配套政策,但国家层面无统一适用的同名法规。例如,军官退役通常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执行,其安置方式(转业、退休等)与士兵安置政策不同。
综上,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安置法规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覆盖对象更广泛、政策内容更完善。若遇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相关表述,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是否为地方政策或历史旧条例,建议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作为核心参考依据,确保政策理解与执行的准确性。
退伍军人安置是保障其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有序衔接的重要环节,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具体流程分为以下核心环节:
退伍军人退役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一般要求退役后15日内持退伍证、部队出具的行政(或组织)介绍信、个人档案等材料,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报到时需填写《退役士兵报到登记表》,安置部门核对信息无误后,将为其建立安置档案并录入全国退役军人信息管理系统。若因特殊情况(如伤病、家庭变故)无法按时报到,需提前向安置部门说明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30日。
安置部门在接收报到材料后,会对退伍军人档案进行全面核查,重点确认以下内容:
1. 身份信息:核对姓名、出生日期、入伍时间、退伍时间等基本信息,确保与档案记载一致;
2. 服役年限:义务兵需满2年,士官需满12年(或符合“10年+因公致残5级”“16年以上”等特殊条件),以确认是否符合安排工作、自主就业等不同安置方式的资格;
3. 特殊情况:核查是否存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役等情况,这些信息将影响安置优先级;
4. 档案材料完整性:确认档案中包含入伍登记表、退伍审批表、立功受奖证明、伤残等级鉴定(如有)等关键材料,确保符合安置政策要求。
根据退伍军人自身条件和意愿,安置部门会指导其选择符合条件的安置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 自主就业:适用于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伍军人可自主选择不参加政府安排工作,由安置部门发放一次性退役金(标准按服役年限计算)、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并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贷款贴息等扶持;
- 安排工作:适用于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安置部门会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接收单位,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原则,或结合地区岗位空缺情况,为其分配工作岗位;
- 退休与供养:适用于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如疾病、年龄等)需由国家供养终身的军人,安置部门会对接军队和地方相关部门,落实退休待遇或供养机构;
- 返乡创业与扶持:对选择返乡创业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会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收减免等手续,提供创业指导和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安置完成后,安置部门会持续跟踪退伍军人就业和生活情况,对自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跟踪服务,协调用工单位解决岗位适应问题;对安排工作的退伍军人,监督接收单位落实工资待遇、职级晋升等权益。若出现安置争议(如接收单位拒绝接收、岗位调整不合理等),退伍军人可向安置部门或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申请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流程需严格遵循《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地方实施细则,具体操作以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最新政策为准。建议退伍军人在办理过程中主动与安置部门沟通,确保材料齐全、流程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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